二、关于补缴责任和要求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 纳费用,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,个人缴费部 分由个人负担。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,由原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负责补缴;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,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。政府补缴 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。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 央、省、市、县四级承担,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,中 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。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,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特困 人员的,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。 三、关于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。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。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的60%予以确定,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 规定执行,相应记录个人权益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。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 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%予以确定,单位和个人 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。 四、关于参保和补缴手续。 建立“一门受理、协同办理” 的经办机制。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 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,到安置地退役 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、提出申请。安置地退役军人 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(或参保地)社会保险、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 保和补缴手续。 《意见》要求,各地要对照本意见要求,对符合条件的退 役士兵登记造册,制定方案,核算资金,确保政策落实到 位。其中,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,要结合实际加快 工作进度,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。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 情况通报制度,对因工作不到位、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 的,要倒查责任、严肃追责。 《意见》指出,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按照本意见缴 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,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 施予以帮助。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、推荐就业、扶持创 业等方式,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。对于年龄偏大、扶 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,符合条件的,优先通过政 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。有就业能力的退役 士兵应主动就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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